海南中学家长学校章程
海南中学家长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以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为主的社区教育为途径,进一步优化社区育人环境,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以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为宗旨,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优势与学校教育互补互促,营造“人人关心教育,个个支持学校”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教育社会化,以达到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四有”新人的目的。
第三条 坚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开展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优化家庭环境,构建学习型家庭。沟通学校与家庭教育联系,不断探索家庭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章 领导机构
主 任:黎当贤
副主任:周宏慈、吉万松
成 员:李发贞 陈 导 吴运通 王春梅 王青俊 文 雄
兰志军 欧大能 潘作林 郑会锋 唐彩霞
第三章 教 学
一、教学计划:根据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学校的育人目标,由学校及家长委员会按年级共同制定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每学期安排两个单位时间(双休日两个上午或晚上)进行授课。教材以专题讲座为主,家长自学《不输在家庭教育上》一书为辅。
二、教学原则:
1.方向性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家长主体原则。指导者应尊重家长,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家长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指导者应鼓励家长根据家庭的特点,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双向互动原则。家庭教育是家长与孩子互动的过程;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导者与家长、指导者与孩子、家长与家长互动的过程,是家长自我教育的过程。要努力创设指导者与家长、家长与家长之间互相学习、家长与孩子双向沟通的环境与条件。
4.分类分层指导原则。按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总体目标,确定不同学龄段孩子家长和不同类型家长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形成分类指导、分层递进的指导工作体系。
5.整体性原则。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学校、家庭、社会合力实施的整体性;坚持素质教育贯穿人的一生,与创建学习型家庭和推行终身教育相结合。
三、教学形式:
1.讲座形式。
2.教师、家长座谈讨论。
3.个别咨询指导。
四、教学内容:
1.当今为人父母,尊重孩子的需要:①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②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③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④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养;⑤学习科学的教育方式。
2.学会生活,学会做人:①教育孩子诚实守信;②面对孩子的错误;③孩子良好的行为规范的培养;④教会孩子生活自理,培养勤劳俭朴的习惯;⑤让孩子在挫折中奋起;⑥培养孩子的责任心与同情心;⑦与子女有效的心理沟通。
3.帮助孩子尽快适应高中学生生活;①初中、高中学生学习生活之比较;②初中、高中学生学习生活特点及适应。
4.指导孩子有效的学习:①如何进行家庭辅导;②顽强、刻苦的学习意志的培养;③培养孩子不怕困难的精神;④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方法;⑤适应新课改的要求。⑥激励孩子搞好高考。
5.孩子的交往与社会活动:①人际交往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②指导孩子正确接收、处理、比较各种社会信息;③正确引导孩子的择友与交往;④尊重、宽容、学会合作,具有面向世界的开放意识。⑤让孩子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茁壮成长。
6.中学生心理特点及青春期教育:①高中学生心理特点分析;②家庭中的青春期教育;③家长如何教育孩子适应性的发育。
7.应用法律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①家庭保护是父母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②维护青少年家庭中的合法权益;③教会孩子自我保护,做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的好公民。
8.为孩子择业、升学当好参谋:①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做好心理疏导;②帮助毕业班的孩子选择好自己的志愿;③理想实现需要艰苦的努力。
五、主讲教师由学校领导、心理老师、资深班主任(教师)及外聘教育专家组成。
第四章 学员守则
1.按自愿加入原则。
2.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家长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教育法,认真学习有关内容。
3.关心教育,支持学校,以身作则,为子女作好表率。
4.维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一、每期家长学校结束根据讲课的内容应进行一次考核(以小结交流形式),每学年根据出勤情况和考核结果发放合格证书。考核不及格或缺席三次以上者,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二、每期家长学校评选出优秀家长(每班1—2名)予以表彰。
三、每期期末,学校、家长委员会对教学效果进行总结。
二OO七年十